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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愛無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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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臺中市愛無礙協會章程  (六修日期:108年4月12日)】 

  • 照片說明文字
    社團法人臺中市愛無礙協會章程 
    修訂日期:94年08月26日 
    二修日期:96年12月05日 
    三修日期:97年03月20日 
    四修日期:100年2月23日 
    五修日期:103年2月21日 
    六修日期:108年4月12日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臺中市愛無礙協會。
    第  二  條: 本會依社團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宗旨為推動社會福利服務工作,促進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照顧者等弱勢族群各項權益、福利服務,提升弱勢族群生活品質。 
    第  四  條: 本會會館設於台中市太平區。 
    第  五  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老人、身心障礙、兒童、照顧者等族群社會福利服務。 
    (二)倡導老人、身心障礙、兒童、照顧者等族群的相關權益。 
    (三)提昇國人對老人、身心障礙、兒童、照顧者等族群的認知。 
    (四)推動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 
    (五)辦理職業訓練、就業服務。 
    (六)舉辦專業人員訓練。 
    (七)辦理志願服務。
    第  二  章   會員
    第  七  條: 入會方法及資格如下: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者,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並詳填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交入費會後(如有經濟困頓者,經理事會同意),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者,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但應於2個月前預告。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附加: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分區選舉辦法,提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請報主管機關審核備後實施。 
    第  三  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施行事項。 
    (七)議決理事、監事、常務理監事、或理事長辭職。
    第十八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當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二十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一)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二)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召集,擔任主席,如理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與理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得由常務理事中立推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議時理事遵守事項如下, 
    (一)本會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理事長因故缺席或需迴避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為主 席。 
    (二) 理事在召開理事會議及臨時會議時,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並公佈事實告知所有會員後,由候補理事遞補(監事亦同上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前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每人新台幣貳佰元整。 
    (二) 常年會費:每人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永久會費:每人新台幣壹萬元整。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會費繳納應於每次會員(代表)大會前後一個月內繳納,並設立專戶,由財務長、常務監事保管。 
    第三十三條: 會費之決算開支應由每年會員(代表)大會中由財務長報告、並列表交由各會員知悉。
    第三十四條: 自由樂捐或社會人士之捐贈另行公佈,並列策登記存入專戶。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每年級了之前(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畫(工作報告)預(決)算報告,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93年10月5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如需加訂刪除時,依規定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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